通姦
行為在婚姻關係中屬於刑法的範疇,刑法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
所謂通姦是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均有意姦淫之行為,又稱和姦;有別於強姦。
通姦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,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。
所以一旦結了婚還亂搞就不再是只有自己的事,而是一種犯罪行為,日前有婦女團體主張通姦除罪化,其目的並不是為了要保障外遇出軌的一方,而是因為在大部分的通姦事件上,
假如通姦者是女方,通常夫方會將兩造一起提告,但是反過來通姦者是男方時妻方為了顧及家庭,通常只提告男方的外遇對象,因此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夫權,很明顯的在男女兩方的
權益上是不公平的,同時婚姻沒有了愛情也是不道德的,與其法律強制的約束,不然把權力回歸給人的自由意識,主張有權自己選擇要繼續或結束婚姻,畢竟通姦罪還是無法修補雙方的感情
最終離婚還是離婚.